1、在
诉讼离婚程序中,并无强制性的
离婚冷静期要求。
2、离婚冷静期,又被称为离婚熟虑期,其主要含义是在尊重公民
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为婚姻双方
当事人提供一段时间来衡量与反思是否要走入离婚这一步。
具体来说,当婚姻双方当事人向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
自愿离婚申请时,自该申请被接收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撤销
离婚申请,从而终止
登记离婚程序的进行。
在这段期限结束之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
若未能按时申请,则将被视为已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