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仍然
存续时,若有一方存在出轨行为,
赠予给其婚外第三者的房产通常情况下都是能够依法撤销索回的。
因为这些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
共有财产,涉及到重大决策与利益分配,因此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单独进行处置和交易。
除非能够证明第三者是在知晓并且同意的前提下自愿接收的,否则这种赠与就被视为无效,相应的财富也应当归还给原来的所有权人。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赠予给婚外第三者的房产往往并非是通过等额金额交换所得来的
确权房产,因此权益受损的一方可据此主张这份礼物的失效,并将其收回。
此外,在婚姻危机中,除了赠送房产之外,还可能出现有出轨方借用
共同财产购
买房产并
过户至第三者名下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房产已经在他人名义之下,不能够再次索回此房产,但是基于当初
离婚出资以及购买房屋的付款记录,双方仍能协商以货币形式进行折现,予以对方经济上的
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
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