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职员工因公遭受
工伤伤害后,理应前往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服务协议之
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若事态紧急,为抢救生命安全,可临时选取就近适宜之医疗机构实施急救措施。
对于因受工伤而产生的
医疗费用,需满足《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所规范的范围内,方可依法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出台。
贰、对于工伤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以及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并经过用人单位管理机构批准之下,选择离开岗位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饮食费,均可依照相关
法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
关于基金支付的具体金额标准,则由统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叁、如工伤员工因其他非工伤原因引发疾病,将不能享受到
工伤医疗待遇,此类情况须按基本
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工伤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治疗的费用,只要各项条件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也可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支付。
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