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定三年刑期的被告人而言,的确存在着
减刑的可能性,然而这样的机会亦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减刑的范围最高不得超过剩余
刑罚期的一半。
与此同时,犯人在监狱中需要进行积分制管理,分为月度考评和年度公示两部分。
积分越高者将会获得相应的奖励及功勋,最终以此作为衡量是否符合
减刑条件的依据之一。
具体而言,监禁期间,若被告人恪守监规并积极投入教育改造过程,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明显的悔过态度或甚至因此获得
立功表现,均可申请得到减刑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