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双方签署的
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
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及发放方式等相关信息。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还应包括:
社会保险的缴纳事宜;
用人单位的全称及其住所地和法定
代表人或
主要责任人的详细资料;
以及
劳动者的个人
身份信息、居住地址及有效
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具体的工作时间规定、合法的休息休假安排;
具体的工作任务、工作岗位以及相应的工作场所;
劳动合同的
有效期届满之日;
充分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必要的劳动环境与
劳动条件以及针对
职业病的预防措施;
以及其他尚未涵盖但又可能影响到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