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由最高人
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
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从2015年7月22日起开始施行。
该
法规详尽地规范了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的人群,同时也明确列出了他们所不能从事的高消费或非生活与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若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在其被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之后,将不得进行下列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在乘坐各种交通设施时,只能选购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上的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各类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档消费活动;
(三)购置
不动产权或者新建、扩建、豪华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商业用房作为办公场所;
(五)购买非用于日常营业需要的车辆;
(六)安排旅游、度假;
(七)为子女接受高昂收费私立学校教育作出决策;
(八)
出资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搭乘G字头动车组列车所有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而对于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情况来说,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后,其法定
代表人、首要负责人、直接影响
债务履行的
责任人、实际操控者都无权在上述条款禁止范围内实施消费行为。
然而特殊情况下,如因为私人原因进行奢侈消费并且用个人资产支持这些费用的,可向
执行法院提交申请。
如果申请通过,执行法院应该会批准其准许。《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