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父所产生的
债务是否会牵扯到其子这一问题,是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分析的。
比如,倘若父亲身体或精神上存在某种缺陷,使其无法进行
民事行为或仅能够进行有限度的民事行为,并且在此种状况下,儿子被法律明确认定为其法定的
监护人,那么儿子便负有无可推卸的代还债务之义务。
然而,若父亲依然拥有充分的
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独自承担起他所有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此时,其子女并不需要为自家的父亲偿还任何形式的债务。
若是在父亲不幸离世后,其子女作为合法的
继承人,他们必须在接受并处理完死者的遗产之后,承担起
债务清偿的责任。
若这笔债务数额超过了遗产的总价值,那么子女便无需再额外负担偿还义务。
但是,假如他们选择
放弃继承权,自然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义务。
当然,如果在这过程中,子女出于自愿的心态,想要协助其父偿还债务,那法律也不会对此有所反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