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肇事车辆曾购置保险,处理方法之一便是将佳事车辆车主、驾驶人员以及为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提
起诉讼。
在此情形下,应先由负责其
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在其所能承担的责任限额之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如若仍存在赔付短缺,则剩余未足部分由
肇事方自行负担。
其次,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于
死亡赔偿金的支付,需依
受害人年龄层次的差异而呈现出相应的
赔偿年限差异,但无论何种状况,所有的计算均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则进行。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受诉法院地与事故责任承担人所在地通常情况下是相一致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依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起诉
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