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文规定,所谓
信用卡诈骗犯罪,便是指将自身非法占据作为行为动机,在
违法的前提下实施利用
信用卡进行
欺诈行为,在达到获取财物数量较大的标准时,依法应被判处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需向指定的司法机关缴纳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若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应当判处相应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
对于情节极其恶劣或危害程度相当严重者,将面临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要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额度范围内的罚金亦或是被没收全部
个人财产。
具体列举如下:
(1)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通过欺骗等手段获得并使用他人
身份证明骗来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
(3)
盗窃、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故意且毫无根据地透支欠款。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区分何谓“恶意”透支?凡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人出于谋求非正当占有的目的,超出了金融管理机构制定的透支限额或者规定的偿还期限,并且在经由发卡银行发出催促还款的情况下方未予以偿还累计款项,这些都可以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