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需根据实际案情进行分析判断。
2.符合以下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可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
或是在确保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前提下,
保证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还包括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但在遵循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且未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的情况;
此外,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的人,以及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并需喂养自己孩子的妇女,如果满足上述条件保障其安全的话,也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
再者,尽管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仍有未结清案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也有可能给予取保候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