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门述及先履行义务时,我们会看到这种义务主要是通过
先履行抗辩权来体现的。
具体来说,即是当各方
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着
债务责任并且存在着履行顺序差异时,相较于责任更重的义务持有方而言,较轻的义务方拥有着优先的权力去行使他们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应先行履行债务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后者则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拒绝对此进行认可并接受对方的履行请求。
然而,若此类先履行者既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又没有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相对应地,后履行一方同样有权利拒绝他们对此类行为的执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