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诉讼过程中所出现的
债务纠纷问题,被告在经过
开庭审理后多久会被列入失信名单,这取决于多种因素。
实际上,被告遭
起诉并不代表其必然会被列为准予失信人员的名单之中。
举例来说,倘若庭审期间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或者审判过后被告能够积极主动地履行法庭所作出的判决,那么他们便可以避免被归入需要执行的失信人员行列。
因此,需要明确指出,只有那些悍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
被执行人,才会可能在执行阶段被强制划入失信人员名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
伪造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
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