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途径为
行政裁决。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当事人若有相关需求,可通过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来启动这一程序。
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即为被
拆迁人,则该裁决权将由同级人民政府行使。
裁决的具体内容应涵盖补偿方式与
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关键要素。
值得注意的是,裁决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
第二种途径为依法
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上述裁决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此外,亦可选择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种途径为
强制拆迁。
若被拆迁人或
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进行搬迁,此时便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具体而言,此项工作可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予以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后者负责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