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够启动
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并无涉及到两口子已经分开了多长时间的问题,只要其中某一方对这段婚姻
存续抱持坚决否定态度亦可到法庭之上提请
诉讼请求。
然而,司法机关在作出
离婚裁决时,将考虑夫妻之间的情感状况,且以无法通过调解途径修复为前提。
如果这对伴侣由于情感上的疏离而分别居住满了两年以上,那么他们的情况便会被视作感情破裂的表现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
分居作为判断
夫妻感情破裂的要素并非是唯一的条件,符合以下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样可能构成感情破裂的依据:
(一)存在着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
非法同居的事实;
(二)对待家人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或是折磨、抛弃
家庭成员;
(三)习惯性地参与赌博活动、吸食毒品,屡教不改;
(四)存在着其他严重损害夫妻间感情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