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朋友们,在涉及到男方吸食毒品的
离婚案件中,大部分时候,法院会将子女的
抚养权判给女方
监护人。
这个决定是基于子女的最大利益及福利,同时兼顾父母双方的
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后得出的。
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年满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父母均希望直接对子女行使抚养权,在一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况状时,应尽力优先考虑该方作为子女的抚养监护人:
首先,该方已经进行了永久性的节育手术或由于某种特定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
其次,子女与其长期共同生活,如果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明显不良影响;
再次,若该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对方却存在其他子女;
最后,如果子女与某一方的生活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而另一方则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病症。
此外,为避免子女的身心受到更大程度的损害,如果具备上述所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话,通常认为不宜让子女继续与其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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