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类通用的工程发包模式:
1.工程总包模式:
此模式下,发包人会将整个工程交付给一家或多家
施工单位所组成的联合体作为其整体施工
承包单位。
在此过程中,承包单位需持有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
在正式接手工程之后,总承包单位将主要凭借自身的实力协同自身的技术团队完成施工任务。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需求有所增加,且经过发包人许可,则总
承包方可有权指定其它施工单位作为其分包商来协助完成施工任务。
2.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发包人需向一家或多加施工单位所组成的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进行发包。
接受发包人授权后,该联合体即可作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组织各方施工单位开展工作。
通常来说,实施总承包管理的主体并不直接参与到具体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之中,而是将繁琐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给下属单位去处理。
针对需要进行再次分包的分项工程,该管理单位需将其进一步细化和分配给各个分包商负责实施。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其对某部分工程感兴趣,则须通过公开竞标的形式获取该部分工程的承包权。
3.平行发包模式:
在这一模式之下,发包人将会依据工程建设的特性以及相关因素,将整个
建设工程进行合理地分解并设立成各自独立的标段,之后便将每个标段的工程任务分别发包给对应的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发包方需单独签署施工
承包合同以确保有关条款的明确性。《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
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
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