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强制措施并不能进行委托。
2、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即《
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通过制定法律以及法规赋予了特定的行政机关以行政强制措施权,同时对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做了严格约束。
在此背景之下,行政强制措施权需要遵循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实施,不得违反这些一般的准则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或授权行为。
3、另外,从具体操作层面上来说,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人必须为具有相应行政职务或者执法资质且经过严格选拔与培训的行政机构或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均无此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
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