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国家工作人员亲属
受贿案件,大致涵盖以下三类情况:
第一,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在
刑事责任方面构成
共同犯罪。
具体而言,当
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便利为他人谋求权益期间,尽管他们自身并未主动索要或者接受任何贿赂款项,但是明知其亲属将从这种权利影响力中获取或是接受贿赂,这类情况便构成“
共犯”,并且依照
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区分为两种形式:
直接共犯以及间接共犯。
前者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未能亲自索取或接收贿赂,而是期待由其亲属来完成这个过程;
至于后者,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参与其中,反倒是纵容或者默许亲属在其职权范围内获取和接收贿赂。
其次,国家工作人员在
刑法中构成过失受贿罪。
此类情况下,国家
公务人员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寻得利益,但同时因疏忽大意等原因,没有预见到或者轻信能够规避其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致使其亲属在事实层面采取了索取或接收贿赂的做法。
最后,这种情况与前两者相异,并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共犯”问题,只是亲属通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和权力,独立地为他人谋求利益获取贿赂。《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