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
工伤认定的必要协助部分,受到
工伤伤害的员工或其直属
家庭成员、所属工会团体可于事故发生日或者被甄别并认定为
职业病之日开始计算,1年之内,亲自前往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
劳动保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相关申请。
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如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这段空窗期内所发生的任何与其工伤权益有关的相应费用,都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