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分作普通期限以及延长期限两类情况。
具体如下:
1.普通刑事拘留期通常设为14日,开始计算时点以被
羁押在看守所为准;
2.而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则设定为37日,其中包括了由检察机关批准的7日期限。
在此期间,
侦查机关有义务向检察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如果获得批准,就应当执行
逮捕,否则便应释放涉嫌人或者改用其他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