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
监视居住被明确地定义为了
逮捕的一种替代性措施,且仅适用于那些已经达到逮捕标准却又存在着某些特定情形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该法律
法规的第七十四条条款规定,这类特定情形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是患有
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
其次是处于孕期或正值哺乳期的妇女;
再者是作为生活无法自理之人唯一
抚养者的身份;
然后是由于案件的独特性质或是按照相关要求,采用监视居住方式将会明显优于其他手段;
最后便是在
羁押期限已至,案件尚无确凿结论之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方式进行处理。
在此基础上,对于那些符合
逮捕条件且具备上述任一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考虑予以监视居住。
另外,如果他们满足了
取保候审的先决条件,然而却无法提供
担保人,亦或没有缴纳相应的
保证金的话,同样可以选择对其执行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