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过我行多次追索后您依然未能如数还款的话,就将被视为恶意透支,此时将
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有关人员将为此类行为承担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196条对
信用卡诈骗罪作出了明确界定和
量刑标准,即:
若有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其数额达到较大规模,即可判处相应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承担相应的
罚金;
若
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若其
涉案金额极为庞大或者行为相当恶劣,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要额外支付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是缴纳没收财务。
在本法中,“恶意透支”是一个关键概念,它特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所采取的一种行为模式,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已经发出催缴通知后仍然拒不归还。《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