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追诉时效应期的计算和认定应主要依据下列原则进行:
首先是从罪犯实施
犯罪行为的那一刻开始算起,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或延续性质的特征,比如连贯性或
继承性,那么就应该从该犯罪行为彻底结束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另外,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的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被害者在
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且这样的控告能够引起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关注并启动调查程序,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部门未能及时
立案处理,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也不需要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
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