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通常区分为普通
保证及
连带保证两种形式。
二者主要差异在于是否需要为
借款人偿还
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若为普通保证,即使借款人无法支付借款本息,亦无需
担保人负任何责任,对其本身无显著影响;
然而,如若是连带保证,则意味着当借款人无力偿付贷款时,担保人将不得不承担起还款义务,否则将会面临诸多严重后果,包括
债权人的追索、
逾期所导致的信用记录受损以及可能面临的
诉讼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
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