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已婚人士,所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结婚证书或者由
婚姻登记机构开具的有效证明;
(2)针对未婚人士,则需提供关于其本人婚姻状况的详细说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对于已婚但现已
离婚者,应提供能够反映婚姻基础情况及其后期演变趋势的相关证明;
(4)涉及到
离婚诉讼的,需要提供法院作出的最终
判决书、裁决书乃至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和材料作为依据;
(5)在涉及
家庭成员的情况下,需要提供有关各项义务履行情况(例如
抚养费支付情况等)及财务现状
个人财产清单等具体信息。
除了以上五个主要方面之外,偶尔还会有涉及时在某些特殊情况需要额外补充提交的其他必要附件资料,以便于对案情进行全方位的理解与整理,从而更准确地提供对应的法律建议和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