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扫描件作为借款凭证是否具有
法律效力这一问题,需要做出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从本质上讲,扫描件仅仅是原始文件的复制体,并非原版文件本身,因此相对方拥有权利要求提供相关
证据的原件以进行核实。
假如无法提供原件,并且第三方对扫描件存在质疑时,那么此种情况下,该扫描件将可能难以发挥出其应有的证明效果。
反之,如果相对方明确表示接纳并认可该扫描件,那么扫描件即可被视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
对
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
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
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