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满未达18周岁的自然人范畴中,他们被定义为
未成年人。
而对于年满八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个体,其是否具
民事行为能力将取决于其实际的
行为能力水平。
在实施各种类型的
民事法律行为时,这些未成年人需要有合法的
直系亲属作为其委托代表进行
代理,或者在得到其直系亲属认同或者同意的前提下执行相关行为。
然而,当这些未成年人仅能从某个民事法律行为中获得纯正的利益时,他们是有权自行执行此类行为的,这正是因为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所设定的行为限制与他们的个人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相符。
反之,年幼不足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属于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他们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由他们的
直系父母或其他合法的亲权者代为执行。
同时,这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受到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制的未成年人都应该拥有合法的亲人或者机构作为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全权处理他们的各种民事法律事务。《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