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
债务人因未履行
债务而被定罪并接受
民事责任与
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当其完成
刑罚执行之后,依旧有义务清偿所
拖欠的债务这一主题,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者各自独立、互不干涉。
事实上,这些归属于不同领域的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关联且有所影响,尽管
行为人已经被判处刑罚,但他仍需继续承担义乌义务,偿还所欠债务,并且可能还须承担由于迟延或违约引发的罚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
此外,根据于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我们得知,民事主体因某一同一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政府或法庭对他们进行的行政或
刑事处罚将不会对其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造成任何障碍。
如果遇到民事主体无法足以支付所有其他债务的情况,那么在支付顺序上,应当首先考虑能够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