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实行两种策略,分别是由政府主导的指导价,与以市场供求关系为主导的市场调节价。
对于那些由
律师事务所承接的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以及有关
国家赔偿事宜的案例,以及涉及
刑事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的相关
法律咨询、协助
申诉和控告、申请
取保候审等事项,以及担任被告方或者
自诉人类型的案件
代理人,或是在反败为胜案件中的代理人,以及处理各类
诉讼案件申诉等领域的工作,这些都是属于政府指导价领域的范围;
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其它各种类型的法律服务时,其相关费用则会由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调节。《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