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罪犯在被定罪后,往往需要面临两种形式的惩罚,即
有期徒刑与
罚金。
其中,罚金是一种
附加刑罚手段,其缴纳与执行并不影响罪犯自身原本应服的刑期。
某些情况下,法院在审理特定类型的
刑事案件时,也会采取
双罚制原则,即除了判处罪犯相应的有期徒刑外,还需处以相应数额的罚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仅满足于在规定期限内向法庭缴纳罚金并非自动赋予罪犯
减刑的权利。
如若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罪犯或其
家属可向法庭申请分期支付罚金,以避免造成严重的财务压力。《
刑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
处罚金,应当根据
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
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
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