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是遭受
刑事拘留并不代表会留下所谓的“
案底”。
所谓的
刑事案底,实际上是指经过由法院审理而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迹的记录,包括他们的个人
身份信息、曾经实施过的
犯罪行为及其详细情节、审理过程的相关记录以及最终判决的裁判结果等诸多方面的资料。
至于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
拘留,它仅仅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处理直接接手的案件时,为了在
调查取证阶段针对
现行犯或特别具有重大查处嫌疑的对象实行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律手段。
刑事拘留并无法达成
刑事处罚的效果,这也使得它在本质上不同于刑事处罚这种制度性的
处罚方式,仅仅是侦查环节中的一项强制性举措而已,其所产生的效应自然也就无从谈起案底的形成了。
唯独只有经由刑事打击的案例,才能真正留下所谓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