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自首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具备“
自动投案”这一要素。
这里所说的“自动投案”,指的是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
犯罪行为之后、归案被
逮捕之前,依据个人的自由意志自觉地将自身置于
执法部门的掌控之中,怀着对
犯罪事实进行全面交代并接受法律审判的愿望而采取的行为。
其次,在投案之后应真诚坦白地描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事先投案后,仅仅只有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做出实实在在的供述,才能够真正体现出他认罪悔过和服从法律的决心,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构成了成立自首的关键性前提条件。
最后,亦需要自主、自愿地接受国家有关机构针对其罪行的审查和决定最终判决。《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