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若未承担
抚养义务的一方向抚养子女的一方恶意拒绝承担相应的
抚养费用,则后者有权采取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一)尝试协商沟通。
解决未成年
子女抚养费用问题时,最好的方法是由原夫妻双方进行友好协商,最终达成共识。
具体协商过程应包括但不限于商定对方应该支付的抚养费用数额,以及支付日期与方式。
(二)寻求司法介入。
若是原夫妻双方无法轻易地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此时便可以向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法律援助并得到公正的裁决结果。
法院在此类情况下会综合衡量原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项因素,从而为孩子们量身定制出最有利于其成长和发展的
抚养费标准,同时亦需就抚养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给出明确的决定。
③依法
申请强制执行。
如若原夫妻中的某一方在法院做出关于离婚后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裁决后仍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一方便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