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行为人涉嫌
挪用公款2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情形将会引发严格的
刑事惩罚,其中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但若该行为更加严重,情节恶劣者,
刑罚将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移用公款罪一直是针对
国家工作人员所引发的案件,这些人运用职务之便,将原本属于公众的公款擅自挪用据为己有,用以实施各类非法活动,或者将挪用的款项用于大额的私营盈利性活动,或甚至将大量公款长期
拖欠不还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该罪行所侵犯的主要对象是
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造成了破坏。
具体来说,
挪用公款罪的直接侵犯对象是公款的
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通常会在挪用公款之后产生控制和占有公款的意图,有些人甚至借此获得了一些额外的收益。
然而,公有权实际上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完整且相对独立的权益组成,所以对这四项公有权益的侵犯实质上也是对公有权的全面侵犯。
而所有权被侵害并不代表其所有权发生转移。
因此,在任何涉及到中外合资、合作或者
股份制公司、企业的案件中,如果存在那种具有国家工作员身份的人士擅自挪用这类机构的资金,那也同样应当视为对
公共财物所有权的侵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