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您所阐述的状况,理应承担着向银行偿还
信用卡债务的法律责任。
在您如约完成还款义务之后,无疑仍具备向那位所谓的“朋友”提出索赔请求的权力和资格。
请注意,将自己的
信用卡予以出借他人流通或使其为其他人所用,其实是变相地赋予了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去行使信用卡权能的特许资格,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视为一种授权行为。
同时,依照基本的合同相对性规则,对于银行投资机构来说,无论何人实际上在使用这张被授予的信用消费卡,均应当被视作是该信用卡持有人自身有意所做出的决定,由此衍生出来的信用卡借贷账务自然也就必须由这位授卡人来负责清还。
然而,对于您此次所涉及到的文字来看,这笔信用卡债务实际上是由于您所谓的"朋友"贪图便利进行不当使用所引发的,因此在您履行清偿信用卡债务的法定义务之后,依旧享有要求您所谓的“朋友”进行返还并对其提起相应索赔的权利。《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