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金融交易中,若
当事人滥用假冒的
信用卡,或通过
虚假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
(2)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过期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
(3)持有者在未征得持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搭借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操作;
以及(4)在明知自己没有足够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滥用信用卡进行过度消费,造成
欠款数额超出规定额度范围,且即使收到发卡行的
催收通知也不愿主动还款的不当交易行为。
其中,恶意透支正是指持卡人因无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而故意回避法律
法规,进行违背信用记录与道德规范的交易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