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妇婚后所创造之财富皆属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2、
夫妻共有财产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积累及获取的共同经济资产,夫妻双方应对此等
共有财产拥有同等且公正的处置权利。
3、然而,男女任一方均有权与配偶协商并设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之全部或部分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之归属方式。
若双方达成共识,则未来获得之财产应遵从约定之规定进行分配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