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承租方毫无缘故地搬离租赁之房产,
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使得
租赁协议不再具有继续保留的必要性,从而导致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依照法定程序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乃双方
当事人真诚意愿所表达,理当受到法律体系保护,彼此应切实遵循各项约定条款。
然而,考虑到承租方可能会在毫无正当缘由的情况下,恶意逃避租赁协议之义务,譬如在未经事先征求出租方的意见或者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私自迁离房屋承租地点,废弃
合同责任义务。
此类行为可视为承租方的违约行为,从严谨的法律角度来看,其不应对此行为获得法之庇护。
然而鉴于房屋租赁合同执行周期长且在此期间内,承租方或许会遭遇不可预测的实际状况改变,故为了体现公平公正之原则,妥善调和各方面的权益利益,避免奢侈浪费社会资本,应适量支持其
解除合同的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