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意义上
拘留并非惩罚之举,实质上是公安机构对于
犯罪嫌疑人员实行的一项暂时性的强制性手段罢了。
其主要目的旨在制止正在发生并可能继续发展的
犯罪行为,防止
犯罪份子有机会逃脱或选择自残方式结束生命。
在这个阶段,被实施拘留的对象并不等同于已确定的罪犯。
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如证实
犯罪事实成立,则应及时上报至检察系统进行审批
逮捕。
若案件最终判决有罪,那么在此前所执行的
拘留期限便可视为已服的刑期加以计算给付。
而那些未能确认其犯罪行为的人士,将被给予释放,且无须刻意记载入本人档案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