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告以涉嫌犯有“
帮信罪”(即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在
诉讼过程中,通常会向被告人的
家属发送相关通知,并且,一旦进入到庭审阶段,也将同样向被告人家属发出告知。
所谓的“帮信罪”,即是指向个人或团体,在知晓他人可能通过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其实施此类
犯罪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且
情节严重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
罚金。
如果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那么就可以视为“情节严重”,从而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以及相应的罚金。
关于“帮信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
犯罪主体来看,“帮信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甚至包括已满十六岁的
未成年人,同时,单位亦可成为该
罪名的主体。
其次,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帮信罪”的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为之。
最后,从犯罪客体来看,“帮信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