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婚与
分居时间并无直接关联性。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共有两种
离婚途径可供选择,即
协议离婚与
诉讼离婚。
首先,倘若双方能够就离婚事宜、
子女监护权归属以及
财产分配方案达成共识,可共同亲临一方
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提交
身份证件、户口簿、
结婚证书及
离婚协议书进行
离婚登记手续办理。
即便双方未曾分居,亦可随时
提出离婚请求。
其次,若双方无法就上述议题达成一致,欲离婚一方可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
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其户籍所在地并不一致,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行使
管辖权。
经法院审理后,如认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若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满两年,可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
此外,以下情况同样可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
(一)
重婚或与他人持续稳定的
同居生活;
(二)对配偶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四)其他严重影响夫妻关系和睦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