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教唆未成年
犯罪是否均属
共同犯罪的问题上,需要明确指出这并非定论。
依据我国现行
刑法典的规定,倘若
行为人鼓动、引领、引导尚未年满十四周岁的公民走上犯罪道路;
或鼓励已经年满十四周岁而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从事
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被教唆之人对此类
犯罪行为无法承担
刑事责任,故届时,教唆者与受教唆者之间便不会产生共同犯罪的关系。
在此种状况下,教唆者必须独自承担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为工具所展开的所有
犯罪活动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
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
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