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性个人
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计入
夫妻共有财产范畴的问题,我们将详细解答如下内容:
1.若此笔公共住房公积金是在婚后所得,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其被视为夫妻均有的合法财产,并可在婚姻结束时请求进行合理的
财产分配。
在
离婚诉讼中,此类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财产共享原则进行分配。
2.如果这笔公共住房公积金是方于
结婚前获得的,那么通常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该方的
个人财产,其专有权利将在
离婚时分毫不差地予以保留,因此不能被纳入
共同财产范围进行分割处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