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对于
刑事案件的调查与审判过程,均需遵循严格的规定和流程。
其中,由公安机关负责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逮捕的请求;
随后,人民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逮捕资料进行细致审阅与评估,以作出是否予以
批准逮捕的裁决。
紧接着,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的权力与程序来执行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经过批准逮捕,抑或是决定逮捕,所有的逮捕行动都必须由公安机关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
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