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是否应当存在
犯罪记录,或者称为“
案底”的问题,原则上应根据人
民法院是否做出有罪判决来判定。
一旦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程序进行了审理和公正的判决,判定被告人被判有罪,那么在司法系统内便会留下相应的犯罪记录,亦即所谓的“案底”。
反之,若经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不
起诉决定,嫌疑人则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更不会记录在案底当中。
在此情况下,即使嫌疑人实施了
犯罪行为,也可能因为符合特定法定情形而不必承受
刑事惩戒后果。
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