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确保双方能够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解除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解除所需的最短时间为三十日。
2.若双方
当事人均有意愿通过协商
离婚,对于婚姻期间产生的
共同债务、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以及
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
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双方应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离婚登记的申请。
在经过法定的三十日期限之后,双方需再次亲自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申领
离婚证书,此时离婚行为方能正式生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