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如下: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
经济补偿方面关于工作年限及
工资待遇的计算方法为:
对于
劳动者在同一雇主单位所累计的工作年限,每累积满一年即可获得对应一个月之工资作为补偿;
若在累积满六个月至一整年之间,则按一整年来算;
相较之下,若未曾积累至六个月,则将获得半个月之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如劳动者之
月工资水准已超越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有区一级行政机构所公告的上年度该地区全体员工的平均月薪的三倍时,那么对于该等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计算并支付,同时,对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12个年份。
而本条中所提到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合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12个月份的平均月收入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