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审医疗鉴定的相关流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我们的专家评审小组将深入解读并仔细审核双方
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同时倾听他们在陈述和辩护过程中所表达的观点与论据,并针对其中存在的疑问进行细致的核实。
其次,作为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的要求,如实且完整地提交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各种材料,并且要全力以赴地配合相关的调查工作。
如果其中有任一方(即当事人)未能充分合作,从而影响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进行,那么这部分的责任将由拒绝协调合作的一方来承担。
如若出现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表示不服,无论是从收到
判决书当天开始算起的15天内,或者是主动向原来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鉴定的申请,亦或是通过双方面对面委托的方式再次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进行鉴定,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对于已经确认毫无异议的鉴定结论,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尽早归还当事人手中的
病历资料原件等重要文件,并且还需妥善保存相关的副本。
最后,如果当事人提出了再次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该立即将收到的鉴定材料,进行妥善转移到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手中。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鉴定工作能够有序圆满地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情况下,如果首次鉴定之后有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那么再次鉴定的工作即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也可由只属于某一方的那一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十九条
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
类别;或者
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
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
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