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所积累的财富自然不被视为夫妇共享的资产,因为这些资金乃存款人特定的婚前遗产。
尽管已步入婚姻殿堂,其性质仍然无法发生变化,转变成为夫妻的公共财富。
除非双方
当事人在婚姻合约中特别确立了关于
婚前财产在婚后届时归属的确切条款和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