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方面所产生的
纠纷问题,首先应当由相关
当事人自主商议予以妥善解决。
在通常情况下,出现纷争之际,首选方式便是通过协商的手段来处理,而在此过程之中,所有相关人员都需保持冷静稳妥的态度。
2、若土地争议的双方经自行协商未果的话,则该问题将交由所在地所属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节处理,同时还需要签署一份具有
法律效力的权属地界协议书。
倘若各方在协商过程中仍未能达成一致,那么便应当邀请第三方机构介入调停,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其必须义不容辞地履行调解之责,同时也须以公正、平等的原则对待每一方当事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
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
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